北京清心公益基金会证书印章管理制度

2020-08-17

第一条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证书颁布、规范用章行为,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证书、公章,统一报批(报备)经批准后刻制。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所有证书、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实行印章使用登记签批制度。基金会证书、会章由办公室保管及用印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主管领导书面批准。

    第四条   基金会奖牌、荣誉证书颁发的范围主要是为基金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企、事业单位。 基金会成立评审小组,负责奖牌、荣誉证书的制作、评审和颁发工作。基金会对颁发的奖牌、荣誉证书统一由秘书按年实行编号管理并对颁发及领取的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用印人凭领导签发的文件或用印批条,由印章保管人按规定用印。基金会会章的使用,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秘书长批签,若理事长和秘书长因公外出时,由指定负责人批签。

    第五条   基金会所颁奖牌、荣誉证书是对为基金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的表彰,任何领取奖牌、荣誉证书的个人或单位要珍惜荣誉,不得挪做他用。对违反本基金会章程和相关规定使用奖牌和荣誉证书的,本基金会有权撤消、收回奖牌和荣誉证书。

凡以基金会名义对上、对外行文、发函,或者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必须加盖基金会印章。严禁在空白信笺或空白介绍信上用印章。   

    第六条 需要制作印模批量用印时,除履行规定的手续外,印章管理人员应负责印模制作监督及用后及时收回、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七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清心公益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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